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促进会的名称: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英文名称:JiangshanCityPublicRescue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PRA。

第二条本促进会的性质: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属民间社会公益团体,由多名企业家、社会公益爱心人士、户外运动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促进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救危助难,为社会出力;扶弱帮困,为政府分忧。努力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用专业和智慧,挽救受困的生命;用真诚和友爱,为需要帮助的人送去希望;用执着和无私,为社会谱写文明乐章。

第四条本促进会接受江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山市红十字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促进会的住所:浙江省江山市中山路号(江山红十字会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重大灾难事件、突发事故等人道应急救援活动;

(二)为公益救援、社会爱心人士、志愿者提供相关咨询和救援培训等服务;

(三)配合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的灾难事件、突发事故等做好搜救引导工作;

(四)开展户外运动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会员推荐并填写提交入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与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协会履行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费交纳标准(人民币):1、会长元/年。2、副会长元/年,。

3、秘书长元/年,副秘书长元/年。

4、理事元/年

5、普通会员元/年。

二、会费减免申请:

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由委员会批准。

三、会费交纳办法:

1、会员请在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将会费一次性汇至协会帐号。

2、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3、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4、逾期处理原则:所有会员应及时交纳会费,未按时交纳会费的通过联络,及时补缴;连续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四、经费管理:设立专门帐户,配备财务人员,对于捐款、会员缴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每季一次),接受监督;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学习、购买装备、开展活动;经费使用:由经办人签字,常委副会长、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五、本办法于年6月5日经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第一届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年8月5日起开始执行。

六、本办法由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

二○一六年六月五日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6人。

三、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由筹委会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员会议选举。

四、选举采用举手方式,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参加大会选举的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全体会员会议选举时,会员对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会员,也可以弃权。

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会员过半数赞成的,始得当选。

五、大会选举设监票2人计票4人,由筹委会从非候选人的会员中提名,提请全体会员会议通过。选举工作人员由筹委会指定,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工作。

六、选举结束后,由监票人代表王玉琴将选举结果当场汇报大会主持人。最后,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各项职务当选人名单。

七、本选举办法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解释权属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筹委会

年6月5日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理事会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1

叶祥飞

会长

江山市思乐数码科技

2

付小华

副会长

浙江汉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3

姜晓忠

秘书长

江山市顾尔门业有限公司

4

叶祥有

理事

江山市思乐数码科技

5

曾超

理事

江山市车之家汽修厂

6

吴军

理事

江山市旭辉塑胶厂

7

杨小华

理事

江山市碗窑小学

8

姜纪坤

理事

江山市农业与农村工作办公室

9

毛利霞

理事

浙江浪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10

11

12

13

14

15

江山市公益救援促进会筹备委员会

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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